一.鼓励类境外投资:
包括: (一)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二)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三)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三)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四)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五)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限制类境外投资:
包括:
(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禁止类境外投资:
包括:
(一)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三)不允许的行业,等境外投资;
(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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