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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财富管理 | 被执行人配偶的共同财产份额明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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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0 16:5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裁判要旨: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等问题,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审查认定,执行程序中无权审查。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中的最终份额明确之前,应预留不超过一半的共同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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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公众号:私人财富管理师PWM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执监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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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申请执行人):董瑞。
被执行人:山西财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韩平。
被执行人:高拥军。
被执行人:运城市金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金号珠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运城市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薛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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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瑞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2019)晋执复1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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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瑞与山西财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韩平、高拥军、运城市金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金号珠宝有限公司、运城市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高院(2017)晋民终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8)晋01执1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财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韩平、高拥军、运城市金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金号珠宝有限公司、运城市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0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42400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过程中,太原中院公开拍卖以下房产:太原市××区长风××街××小区××楼××单元××号房屋,拍卖成交金额为1700040元;运城市河东路学府嘉园22幢1层商铺1号门面房,拍卖成交金额为1500207元;运城市××大道××西区××幢××单元××号房产,流拍后抵顶债务547695元。
2019年3月11日,薛宏文不服太原中院(2018)晋01执133号执行裁定,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主要理由是:薛宏文与张韩平、夏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晋0802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韩平与被告夏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薛宏文欠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判后夏霖不服上诉至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运城中院),该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晋08民终127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该案立案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薛宏文得知太原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瑞与被执行人张韩平、高拥军、山西财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运城市金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金号珠宝有限公司、运城市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了张韩平、夏霖夫妻共同财产:运城市××路××园××幢××商铺××号门面房;运城市××大道××西区××幢××单元××号;太原市××区长风××街××小区××楼××单元××号房屋,并将拍卖所得款项全部支付给董瑞,并未对夏霖的财产进行析产保留。而太原中院于2018年8月20日所作(2018)晋01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除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外,亦明确认定“拍卖后,在分配成交款时依法予以考虑”。薛宏文作为与张韩平、夏霖欠款合同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取得夏霖在该共同财产中应得的份额,而太原中院在执行程序中将非被执行人夏霖的财产支付给董瑞,损害了其利益,故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太原中院将张韩平与夏霖夫妻共同财产以拍卖等方式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部支付给董瑞的执行行为,请求将夏霖所占份额的款项支付给薛宏文。
薛宏文主张以拍卖等方式处置后全部款项的一半归其所有的主要证据有:(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运城中院(2018)晋08民终1277号民事判决书;(二)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8)晋0802执2880号执行裁定书。
太原中院认为,对异议人薛宏文享有债权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申请执行人董瑞与被执行人张韩平等一案,太原中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张韩平房产,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执行。(2018)晋01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已确认夏霖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享有份额,薛宏文可向自身案件所在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夏霖所享有的共同财产的份额部分。太原中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晋01执异55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薛宏文的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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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宏文不服太原中院(2019)晋01执异55号执行裁定,向山西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裁定,将非本案被执行人夏霖所占财产份额支付给薛宏文。事实及理由:(一)太原中院超审限办案,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二)运城中院(2018)晋08民终1277号民事判决确认,薛宏文享有对张韩平、夏霖夫妻二人6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债权。而太原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瑞与张韩平等合同纠纷一案中,将夏霖与张韩平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拍卖、抵顶所得3747942元款项,全部支付给董瑞,并未对非太原中院案件被执行人夏霖所享有财产份额对应的款项进行预留,严重损害薛宏文取得该项财产的权利。薛宏文因此提出执行异议,应支持薛宏文的异议请求,撤销“将包含夏霖财产份额在内的财物全部支付给董瑞”的错误行为,将夏霖所占份额的款项1873971元支付给薛宏文。
山西高院查明的事实与太原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山西高院另查明,2018年9月11日,太原中院已将拍卖款1700040元、1500207元发放给案件申请执行人董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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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1 01: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贴辛苦了,很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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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1 09: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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