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夫妻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妻子所有。丈夫去世后,妻子持离婚协议书申请不动产过户登记,登记机构会受理吗?
来源 | 公众号:私人财富管理师PWM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934号建议的答复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23号
阳海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离婚析产增加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门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十分重要,关系人民群众的基本民事权利。根据《民法典》《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调一致的意见。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6条对离婚登记办理程序做了规定,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印章。
离婚析产本质上是已经登记的夫妻共有财产,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部门进行了离婚协议书存档并加盖印章,是满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要求,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的本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登记后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修改,甚至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婚姻登记工作无法对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和效力进行背书。因此,当事人双方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登记机构难以判断协议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难以保障登记结果真实准确,所以不宜将离婚析产作为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均明确要求“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转移登记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实践中,因为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多数还是能够配合双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
对于您建议中所提“部分当事人因离婚后原配偶不在本地、无法取得联系或拒绝配合等原因无法完成不动产登记的”的问题,根据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委托方式解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以按规定约定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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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2日 相关案例
1、基本案情
张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9月,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屋归李某所有,但离婚后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次年,张某溺水身亡,李某持离婚协议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过户登记。
登记机构认为,上述情形不属于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因此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登记机构履行法定职责 ,将讼争房产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原告李某与张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属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决定的范畴,且张某并非没有权利义务继承人。李某的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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