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如何确保夫妻共同财产查“尽”查“实”,切实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弱势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发出新法实施后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向双方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所附《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承诺书》。
在申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 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仍存在一些困惑: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 我要申报哪些财产?如何申报? 遗漏申报、逾期申报的后果是什么? ……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但如何用好这一“利器”,仍需加以注意。为此,我们精心准备了一份实务指南,帮你答疑解惑: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是法律首次将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明文确定为法定义务,也是诚信原则在离婚诉讼中的具体表现。
二、哪些情况下可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仅适用于离婚诉讼,其他与婚姻家庭关系相关的案件,如抚养费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中,因不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不适用。
三、当事人可以主动申请法院启动申报程序吗? 可以,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被告)均可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启动。此外,在双方完成首轮申报后,若对另一方的申报内容有异议的,可申请法院责令对方补充申报,此时应说明理由并附上财产线索,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决定。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申报范围? 当事人需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法条指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 财产申报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 不能想当然地“自说自话”!
NO.1 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因其外观类似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前登记至一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容易漏报,申报时应特别注意。若对财产性质心存疑问,应本着“应报尽报”的原则先予申报,申报时可备注意见,法院将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加以认定。 NO.2 申报的财产不等同于请求法院处理的财产。申报财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尤其是帮助不掌握家庭财产的一方了解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因此,不得以不要求处理某项财产为由不予申报。案件中所处理财产的范围,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以及财产的状况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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