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恋爱期间的转账应包含无条件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两部分。 附有表达爱意的恋爱期间正常转账及赠与礼物系为维持恋爱关系的无条件一般赠与,接受赠与人不需要返还。 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进行大额转账,寄希望于以金钱给付为筹码修复感情、保持恋爱关系,有违当今社会和法律倡导的两性交往应以感情为基础,不得借婚恋索取高额财物的价值观,因此应为附条件赠与,可酌定返还款项。
诉讼请求 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刘某返还借款390264及利息(以此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 一审查明 徐某(男)无固定工作,其主要生活来源于父母给予。 刘某(女)系在校大学生。 双方于2020年9月份通过“陌陌”聊天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在随后交往过程中,徐某在日常及特定节日,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刘某转款并购买时尚品牌商品,刘某也以适当方式向徐某转款,以此互表爱意。在交往过程中,双方发生性行为,致刘某怀孕和流产。 2021年12月份,刘某意欲与徐某终止恋爱关系,徐某为修复两人感情,向刘某出具协议书,内容为:“徐某与刘某恋爱期间的所有转账以及经济支出为无条件赠与,不得再有矛盾男方:徐某女方:刘某”。后双方最终结束恋爱关系。 徐某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其为刘某的大量经济支出是出借与刘某,刘某应当返还,刘某认为系徐某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存在借贷。双方因此形成本案纠纷。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方与借款人之间要有借贷的合意。 本案徐某、刘某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款项往来,没有借贷的合意,事后亦没有归还款项的意思表示,故本案徐某、刘某之间的款项往来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可认定双方在恋爱期间附条件自愿给付行为。 本案徐某无固定经济收入,其主要生活来源于父母给予。刘某系在校大学生,其同样主要生活来源于父母给予,双方均无独立经济收入来源。徐某向刘某的多次转款、购买品牌商品等给付行为,远远超出双方自身经济能力及应有的生活消费水平。 当代社会和法律倡导以感情为基础的两性交往,婚恋中的礼尚往来无可厚非,但不提倡以高额金钱财物为目的婚恋观。考虑到刘某在恋爱期间的情感付出以及双方家庭经济状况存在差距等实际情况,刘某对于收到徐某的大额款项可适当返还,一审法院酌情刘某向徐某返还款项100000元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一、刘某返还徐某1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徐某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法院称刘某也以适当方式向徐某转款,以此互表爱意,明显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更有失公平、正义。徐某的转账频率、转账金额远高于刘某,徐某的转账主要来源于父母,刘某的转账来源于徐某,是徐某转账金额内的部分。 2.徐某转账附言“一生一世陪伴你”“我们结婚吧”,并称刘某为“媳妇儿”等等,充分证明徐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所谓《赠与协议》的主文均为刘某所写,有违赠与事实的基本逻辑,更反证了刘某利用徐某的感情意图将徐某对其转款据为己有的主客观恶意。协议没有落款的时间,无法明确时间范畴和具体金额、界限内容,缺失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具有效性。两人于2021年7月分手2021年9月份重新开始恋爱,二十多天时间拿走上诉人二十三万余元以及香奈儿名包就又消失分手。刘某之行为明显有违基本逻辑、道德和法律,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3.刘某2021年10月12日自行要求终止妊娠,与其称被打流产、意外大出血流产自相矛盾。刘某利用所谓的意外流产及徐某一直想修复感情的心理,闹分手的同时不断地从徐某处拿钱反复拉黑,显属恶意利用感情获取不当利益。 4.徐某出资购买各种名牌包共计十几万元,均由刘某实际使用。一审简单认为刘某作为女性有流产就是受害方,不仅不考虑流产的孩子是否是徐某的,忽视流产是刘某私自为之,忽视生育权不仅女方享有男方也享有,更忽视刘某打掉孩子后又故意隐瞒事实反复利用感情利用徐某的怜悯不断获取钱财的明显严重恶意。 5.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是在校大学生,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脱离客观事实进行的所谓酌定,明显有失基本公平正义。 二、一审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首先,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二)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给付金钱单次超过3000元或累计超过30000元的,给付人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三)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一方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一审酌定返还10万元明显脱离转账的金额、数字、目的,以及打掉孩子先后等客观基本情况,不仅有失公平,更有违商丘中院的具体明确指引和规范,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基本合法权益,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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