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文件签署要求
招标文件通常规定,
投标文件应当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其中,投标人是法人的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是其他组织的由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签字,个人参加科研项目投标的由本人签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授权委托书。招标文件还应当明确单位公章不能以其下属部门、分支机构章或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代替。
二、投标文件装订和标识要求
招标文件通常规定,投标文件应装订紧密,不得采用活页夹方式装订,否则招标人对因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责任。投标文件封面应有投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等信息。
三、投标文件密封要求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密封提出具体要求。投标文件密封目的是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后至开标期间,防止被人打开、修改、调包或泄密等。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只要满足前述作用即可,不宜过于复杂、繁琐。
四、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等有明确要求。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五、投标文件补充和修改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之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和修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补充和修改的内容都应采用书面形式递交,并按照投标文件签署和密封要求进行签署和密封。口头形式对投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无效。
六、投标文件撤回和撤销
投标文件撤回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文件撤销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即投标文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作出的,欲使该投标文件失去法律效力的声明或其他意思表示。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