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恋爱期间女方多次向对方发红包和转账,后发现男方竟已婚已育,双方签订了调解书,约定男方退还恋爱期间的红包和借款等,但男方未按时还款,因此女方将其诉至法院,想要凭借签订的调解书要求男方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和红包,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
2012年小南通过网上聊天软件认识小易并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小易与他人登记结婚,但是小易一直与小南保持男女朋友关系,直到2022年5月份两人一起吃饭时,小南偶然间从小易的手机中发现对方已结婚并且已生育一子。两人恋爱十年间,小南通过微信红包、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为小易消费及转账50万余元,撞破对方已婚已育的秘密后,小易便失联了,感觉被骗的小南报警处理。 经当地派出所民警从中调解,最终双方签订《调解书》,约定:自2012年起,小南与小易相识相恋,期间小南为小易购买礼物、日用品及发送红包借款合计50万元,经双方协商,小易退还小南35万元,至2022年10月底前还清;小易退还35万元后,双方再无经济纠纷。但到期后,小易未按约还款。 小南遂将小易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35万元及其利息。
2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南与小易恋爱期间,多次向小易转款或者发微信红包,双方之间存在多次经济往来,根据双方签订的《调解书》,约定小易退还小南35万元,该调解书系小南与小易对双方财产纠纷处理事宜达成的合议,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诉讼中,虽小易主张该调解书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但是小易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小易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对小南要求小易支付35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于小南要求小易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起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在《调解书》中约定退还款项的期限为2022年10月底,但由于小易未按约支付造成小南经济损失,对小南要求主张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易退还小南款项35万元及其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法官评析
恋爱期间的转账法律关系上可能认定为借贷,也可能是赠与,特别是仅仅有转账记录,没有证据表明属于借款时,就很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但具体是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还需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等进行具体分析。加之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成立的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等均有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也有所差异。 本案中比较特殊的地方在于,其中一方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与对方保持恋爱关系长达十年,对方得知真相后报警处理,在警方的见证下,双方就恋爱期间的财产处理协商一致并签订《调解书》,该民事法律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则该《调解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即小易应按约返还恋爱期间收到的转账等各类财产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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