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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刑事法律责任风险及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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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 11: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当前公司高管违法现状及立法特点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大陆地区诞生了一个又一个的创富神话,与此同时我国的企业家因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日益增多。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这类事例更加层出不穷,特别近几年,我们几乎每天都可以看到和听到全国大大小小企业高管或被刑事、或被依法逮捕、或被判刑,其所在企业因此而濒临绝境甚至破产的新闻报道。

  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因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款折合人民币115万余,以被判处12年。

  27岁便跻身胡润“女富豪榜”第六位的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普被判死缓案。

  “上海首富”——上海农凯发展集团董事长更是因非法操纵证券价格罪和涉嫌行贿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度沦为阶下之囚。

  2007年胡润“中国富豪榜”排名第4位的中国最大家电销售商国美电器董事局黄光裕案。

  绝大部分单位犯罪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双罚制。

  我国刑法现有罪名435个,涉及单位的就有一百多个,并有《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专章,就企业经营中的犯罪问题作出规定。

  企业家在经营企业过程中,实际上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但这些风险往往被忽略。

  我国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刑事责任风险防范意识极差,甚至有些肆无忌惮。

  1、我国第一批富豪整体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更是淡薄。停留在事后救火式的法律救济方式来维护合法权益,已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2、中国企业至今没有认识到法律风险事前防范比事后补救更重要。

  3、认为自己做的是合法生意,不偷不抢、不偷税漏税不欠国家一分钱,法律跟我没多少关系。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市场秩序不规范及企业家经营不规范,企业家往往带有“原罪”。

  凡事依靠关系,可是关系不见得可靠。有时正是某些关系把人引入了犯罪的深渊。有些关系正是犯罪案发的导火索。我国重多的企业家跟被查处有直接的联系。

  企业组织管理、财务管理技能方面的缺陷。规避刑事风险,不是简单的“不为”。有些行为,只要进行合理的转化和预防,就不再是犯罪行为。

  民营企业组织进化上一开始就有一些毛病。

  1、从财务上来看,企业过度地用债务扩张来支持投资规模的扩张,使整个企业非常危险。

  2、组织上没有一个能够拷贝的榜样,当时所有民营企业开始拷贝的组织在中国有两种,一种是江湖,一种是家族。家族是用一种血亲的管理来解决诚信的问题,是减少交易费用。另外用江湖的办法,江湖是没有规则的。

  3、公司管理上缺乏基本的商务伦理和商务技能。

  没有建立应对法律风险的专门机构

  风险预警机制没有发挥作用

  重大合同不经律师审查,公司决策律师不知情,重大谈判律师不参与。

  公司高管在现阶段容易触犯的刑事犯罪

  一、起始阶段

  企业家们在设立公司后,认为公司都是自己的,公司的钱当然也是自己的,想拿走就拿走,想挪用就挪用,实际上,上述行为很可能已经触犯刑法上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及罚金。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

  3、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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