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后,一方抚养人能否单独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如今离异数量增多,带来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单亲家庭或重组家庭数量持续上升。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子女都是随父姓,近些年来虽然有子女随母姓。但是从绝对数量上来看,随父姓的占据绝大多数。获得孩子监护权的母亲,选择组建重组家庭的时候,会面临着一个“不甚光彩”的问题,自己一个姓,丈夫与再婚子女一个姓,前夫子女一个姓,出现“一户三姓”。出于隐私、及孩子自尊心的考虑,获得孩子监护权的母亲重组家庭的时候,会产生给孩子改姓的想法,随母姓或者随继父姓。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在子女出生后,一旦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了子女的姓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夫妻离异后,一方擅自更改未成年人姓名的,另一方救济途径:直接向作出更改姓名的机关,申请恢复原名字;以对方监护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恢复未成年子女原姓名;以作出改名决定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改名行政行为,恢复原姓名。在实践中,除了遵循双方监护人一致同意的原则外,法院还会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作出更有利于成年人的判决。司法实践中,如果未成年子女已更改姓名多年,使用新的名字生活、学习多年,新名字在其社会生活学习中的作用日益突出,随意改变可能会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产生不利影响。在充分考虑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基础上,法院会驳回另一方监护人要求恢复原姓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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