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巷故人 发表于 2023-2-7 17:45:19

「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境外家族信托:管理全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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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公众号:私人财富管理师PWM这里,我们将中国人常选择的国家与地区的信托立法、特点与相对优势,做一个初步的介绍与分析,以供参考。中国香港:与内地紧密联系的出海目的地香港是中国的一个行政区域,由于发达的经济、与内地紧密的联系而深受高净值与超高净值人群欢迎,是其走出内地之后配置资产与设立信托的重要目的地。香港家族信托相关法律主要包括判例法及香港立法局颁布的系列法律:《受托人条例》《信托基金管理规则》《信托承认条例》等。根据毕马威及香港信托人公会《香港信托行业报告》公布的调查结果,57%的受访者认为自2013年《受托人条例》修订后,受香港法律管辖的信托持有资产所占比例有所增加。香港地区家族信托相关优势如下:第一,法律优势。「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香港法律规定的家族信托具有以下特征:2013年《受托人条例》修正案允许信托设立人保留投资者资产管理权力;信托存续期限并无法定限制,而是取决于私人自治;信托收益积累期限为信托期限,慈善信托除外。第二,税务优势。香港不存在资本利得税,且于2006年暂停了遗产税的征收;信托所得适用领土税收原则,即在香港地区之外的所得不需要征收所得税。因此,香港是一个低税负的法域。第三,保密优势。香港一般无信托公开备案要求,家族信托具有良好的保密性。香港并未设置监管私人信托公司的规例,即并未引入受托人授权和严格规管制度。香港信托法律最新动态为2013年《受托人条例》及《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修订,修订重点包括以下3个方面:第一,明确受托人的责任和权力。对受托人施加谨慎行事的法定责任;完善和厘清有关单一受托人短期转委信托的法律;赋予受托人可委任代理人、代名人和保管人的一般权力;扩展受托人权力,可针对任何事件所导致的损失,为任何信托财产投保;专业受托人为慈善和非慈善信托提供服务可收取酬金;但不允许设立非公益目的信托。第二,加强对受益人利益的保障。规管收取酬金的专业受托人的免责条款;允许受益人在符合若干条件的情况下无须法院批准可免任受托人。第三,信托法现代化的若干规定。厘清信托不会仅因委托人有限度保留权力而无效;新成立的信托不受反财产恒继规则限制,即在香港设立信托的委托人不再受80年固定财产恒继期限制而可称为永续信托;新成立的非慈善信托不受反收益过度积累规则限制,取消对于信托收益积累的时间限制;引入反强制继承权规则,若信托已列明受香港法例管制,则海外的强制继承权规则不会影响委托人生前将流动资产转移至该信托的有效性。此外,香港的信托从业者大部分能讲流利的汉语,这也是一个沟通方面的优势。近些年,香港也是信托设立的热门区域之一。新加坡:汇聚语言、地域便利的海外资产配置重要目的地新加坡是一个政治稳定、经济发达的国家。因为语言、地域等优势,是一部分超高净值人群的重要选择。这一点,从全世界各个重要的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都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就可以看出来。新加坡家族信托相关法律沿袭英国信托法原则,信托主要受到《受托人法》(Trustee Act)规制,《受托人法》持续被根据市场要求修改;信托经营管理受到《信托公司法》(Trust Companies Act)规制与调整,《信托公司法》允许信托公司为新加坡境内或境外信托提供信托管理服务;信托公司的经营许可和信托管理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管理。新加坡地区家族信托相关优势如下:第一,法律优势。新加坡法律允许信托设立人保留投资者资产管理权力;信托最长存续期限为100年;信托收益积累期限为信托期限;新加坡法律规定有反强制继承规则,外国人在新加坡设信托将免受强制继承限制;但不允许设立非公益目的信托。第二,税务优势。新加坡不存在资本利得税,且于2008年废除遗产税。新加坡适用领土税收原则(属地原则),针对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征税。对于有权获得信托财产的非新加坡居民受益人而言,信托财产收入将作为信托受托人的法定收入而征税,向受益人分配该等收入时不需再次征税。合格境外信托(Qualified Foreign Trusts,即信托设立人及受益人均非新加坡公民或居民)及其相关控股公司可针对特定收入享有免税地位。对于有权获得信托财产的新加坡居民受益人而言,不将信托财产收入作为受托人的法定收入课税,但受益人须就信托分配所得缴纳所得税,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获得免税地位。第三,信托监管优势。新加坡并无信托公开备案要求,家族信托具有良好的保密性。对于外国信托而言,新加坡税法不要求披露信托设立人、受益人,也并未要求外国信托登记或向政府部门提交信托文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香港、新加坡使用私人信托公司以允许家族成员拥有更大的资产控制权,但鉴于受托公司的所有权可能因私人信托公司的股东离世导致的遗产纠纷而受到影响,中国香港、新加坡等管辖权可能考虑引进特别信托制度或特殊信托替代制度。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特别信托制度取消受托人对董事的监督和干预以及运营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职责,而设立人可径直管理公司;开曼群岛的特殊信托替代制度因其可不设置受益人,而可单独作为持有私人公司股票的工具,从而允许家族成员保留对相关信托管理的一定程度的控制权。特别信托制度或特殊信托替代制度详细内容请见后文关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与开曼群岛信托情况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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