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巷故人 发表于 2023-1-7 17:39:43

「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财富传承下股权家族信托面临...

导语股权家族信托并不是《信托法》中的法律概念,是在实务中衍生出的信托类型,是委托人以所拥有的股权为对象委托给受托人,对家族财富进行信托管理,所得收益由受益人享有的行为。
事实上,其法律结构与一般信托相类似,区别在于股权家族信托的目的是家族财富的管理、保护、传承,受益人通常为家族内部成员。https://p3-sign.toutiaoimg.com/tos-cn-i-qvj2lq49k0/c32cc798d930448fbe63d37fac221e2c~noop.image?_iz=58558&from=article.pc_detail&x-expires=1673683232&x-signature=zDE99UPFwi0NaOgTMwbCaYDrVqs%3D

股权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股权家族信托在家庭财富传承、风险隔离、公司治理等方面都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股权作为承载多种权利的载体,在成为信托财产的同时也存在很多法律问题。股东资格确认问题《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更注重形式上的审查,规定自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取得股东权利。「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为了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委托人通常将表决权等权利保留。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股东资格确认争议。受托人在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需要深度参与公司管理,但是以何种身份参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股权信托具有股权持有和股权收益相分离的“名实分离”情形,在探讨股东资格确认问题前先要考虑两个法律问题:01股票期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即股权信托合同成立后,股权是否发生转移、如何转移。其中特别需要明确的是在信托外部关系中,信托与第三人的关系。02公司法上对信托的股东资格确认信托合同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性法律关系,是“引起股东资格确认的原因”,是否得到股东资格的结果需要满足公司法上的程序性要求。
因此,明确股权信托的股东责任是保障信托事务正常履行、实现信托目的的前提。《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能否适用于股权信托的受托人,仍有待法律明确。公信制度缺失问题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要求其必须通过公示和登记来维护交易安全。一方面让利益相关的第三人知悉信托财产的变动情况,另一方面可以完善信托对家族财富风险隔离的功能。股权家族信托通常涉及两个登记流程,即股权变更登记和股权信托登记。
股权变更登记在《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信托法》规定,对以股权设置的信托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也即未经登记的股权信托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如何登记、去哪里登记却没有规定,这也使未登记的股权信托是否发生效力备受争议。
登记制度的缺失导致股权信托公示制度存在缺陷。一方面,公示内容需明确是公示信托财产还是信托关系或者二者兼具;另一方面,不公示的后果未明确。重复征税问题在我国目前税制下,对股权信托没有明确的税收规定,只能遵从现有的股权转让税收制度。股权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设立信托时需要履行一次纳税义务,信托终止时,从受托人转移到委托人时又需要履行纳税义务。现行税法中对于股权转让纳税依据都是“转让所得”,在股权家族信托中,两次股权转移的目的并非为了赚取转让差价,亦没有支付股权对价,受托人所得收益也是因为履行了管理义务实现了家族财富传承的目的而得,与股权价值本身无关。税收征管不考虑股权家族信托的实质目的,仅依据两次股权转移就重复征税,违背了税收征管的实质课税原则。重复征税加重了纳税义务人的负担,给家族信托业务增加了成本,成为境内开展信托业务的障碍。
股权家族信托的完善路径
股权家族信托与委托代理的重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目的和功能。
《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第二条中采用的“委托给”,而不是“转移给”的说法,导致信托关系中是否发生所有权转移成为学界讨论的话题,所有权的不明确也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矛盾。以下是股权信托所有权转移的特点:01有助于确立股东资格明确受托人所有权人的地位,受托人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后,也就具有了公司法赋予的股东身份,依据信托合同约定行使运营管理目标公司等行为就有了权利正当性。02保障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如果否认受托人所有权人的地位,则意味着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虽然二者作为所有人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其权利,但同时也会引发信托财产独立性灭失的风险。委托人保留所有权会有与自有财产发生混淆的风险,信托制度的隔离作用将无用武之地;受益人保留所有权除了有财产混同风险外,还从根本上破坏了信托制度“代人理财”的根基。
本文认为,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应当在成文表述上明确信托所有权归属问题,将“委托给”修改为“转移给”,或将“委托”扩张解释为信托关系成立后,信托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重构股权信托登记和公示制度我国设立的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和中国信登,为探索我国信托登记制度提供了良好契机。但这两个登记机构无论是从地位上还是从登记内容上来说,都很难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信托登记机构。

seoer 发表于 2023-1-7 23:53:39

家族信托是避税的天堂

seoer 发表于 2023-1-8 00:07:38

本帖最后由 seoer 于 2023-1-8 00:1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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