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财富管理师PWM | 妻子婚前隐瞒抑郁症,丈夫起诉离婚...
对于即将结婚的恋人,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主要指严重遗传病、传染病、精神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但“重大疾病”中是否包括抑郁症,夫妻一方若婚前隐瞒抑郁症病情,另一方起诉撤销婚姻关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对一起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https://p3-sign.toutiaoimg.com/tos-cn-i-qvj2lq49k0/02e6f383df544deea672c41c4957b862~noop.image?_iz=58558&from=article.pc_detail&x-expires=1669189545&x-signature=HJ01kNEtl%2B56jALG2MNCXWOEj4U%3D一、案情回顾2016年王先生与高女士相识恋爱,于2018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高女士自2015年起患有轻度抑郁症,并多次就医治疗。不久前,王先生以高女士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https://p3-sign.toutiaoimg.com/tos-cn-i-qvj2lq49k0/dc52ebad92644e3e81cb0b5b9c74fc43~noop.image?_iz=58558&from=article.pc_detail&x-expires=1669189545&x-signature=If0UVqn7r6MbEUxGTIG%2FN0GOBuA%3D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私人财富管理师PWM】一方主张撤销婚姻,需要同时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发病、该病属于重大疾病、婚前未能如实告知等事实。本案中,高女士婚前患有轻度抑郁症,王先生认为高女士对其进行了隐瞒,但在诉讼中,王先生并无证据证明高女士对其隐瞒病情的事实。https://p3-sign.toutiaoimg.com/tos-cn-i-qvj2lq49k0/6430214db870457b940201b04b6d50e3~noop.image?_iz=58558&from=article.pc_detail&x-expires=1669189545&x-signature=VNb9QYWM%2BBLLCo87SyPIbHlKEhM%3D
王先生仅能证明高女士自2015年起就患有轻度抑郁症,后因流产转为中度抑郁症,但因高女士的疾病并未达到需要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故对王先生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王先生请求判令高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三、法官说法近年来,抑郁症类精神性疾病数量不断增多,但并非只要患有该类疾病就视为“重大疾病”,需要各案个析。
本案中,一方面因高女士仅患有轻度抑郁症后转为中度抑郁症,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经过治疗,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客观上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https://p3-sign.toutiaoimg.com/tos-cn-i-qvj2lq49k0/224c000d4b834ae1b06814f4b58a211d~noop.image?_iz=58558&from=article.pc_detail&x-expires=1669189545&x-signature=SldhpqkD7dGl4LFf0JLwVP4znSs%3D
另一方面,因抑郁症具有一定的外部表现,例如持续性情绪低落、敏感易怒脾气暴躁。
高女士与王先生相识恋爱起就已经患病且双方两年后才登记结婚,作为与女方朝夕相处的男方应具有感知性。四、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https://p3-sign.toutiaoimg.com/tos-cn-i-qvj2lq49k0/41c9c476044a4df187e8281dad29196c~noop.image?_iz=58558&from=article.pc_detail&x-expires=1669189545&x-signature=3z9uaDmXHAqT867L8P2ZAOzNK04%3D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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